退休费比例的确定
一、二○○六年工改前的退休费比例主要根据工作年限,同时结合教龄、受奖励等级、是否是独生子女父母等条件确定。工作年限对应的退休费比例详见下表:
一九九三年工改后退休人员退休比例 计发办法一览表 |
工作年限 |
性 别 |
退 休 费 比例( % ) |
满 35 年及以上 |
男 |
90+5 |
女 |
90+5 |
满 30 年不满 35 年 |
男 |
85+5 |
女 |
85+10 |
满 25 年不满 30 年 |
男 |
80+5 |
女 |
80+5 |
满 20 年不满 25 年 |
男 |
80 |
女 |
80 |
满 10 年不满 20 年 |
男 |
70+5 |
女 |
70+5 |
不满 10 年 |
男 |
50+5 |
女 |
50+5 |
说明:
1、此表根据国办发 [1993]85号、人薪发 [1994]3号、鄂人[1995]018 号文编制。
2、栏目内前项为国办 [1993]85号文规定的退休费比例,后项为鄂人 [1995]018号文规定的退休生活补贴。
3、退休费的计算基数是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 70%)和活的部分( 30%)之和。
4、“满 30年不满 35年 ”栏中女性必须是到龄正常退休者,因病提前退休的只能与同条件男性同标准计发。
5、退职人员退职费计算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机关工人打折部分按 55%计发。
6、工作年限计算时要求满年计算,例某副教授 1969年 9月参加工作, 2003年 10月退休,其工作年限为: 2003-1969=34年。
二、二○○六年工改后的退休费比例主要根据工作年限,中小学幼儿园教龄、受奖励等级、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年限等条件确定,工作年限对应的退休费比例详见下表:
二○○六年工改后退休人员退休比例 计发办法一览表 |
工作年限 |
退休比例 |
满 35 年及以上 |
90% |
满34年 |
89% |
满33年 |
88% |
满32年 |
87% |
满31年 |
86% |
满 30 年 |
85% |
满28年不满30年 |
84% |
满26年不满28年 |
83% |
满24年不满26年 |
82% |
满22年不满24年 |
81% |
满 20 年不满 22 年 |
80% |
说明:
1、此表根据国人部发[2006]60号、鄂人社函[2009]70号文编制。
2、退休费的计算基数是工资构成中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2014年10月1日之后退休者,退休费计算基数暂按本人2014年9月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核定)。
3、工作年限计算时要求满年计算,例某副教授 1969年 9月参加工作, 2003年 10月退休,其工作年限为: 2003-1969=34年。
三、提高退休比例的标准及对象(鄂人[2007]29号)
(一)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15%的对象:
1、受国务院综合性表彰,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
2、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者;
3、被授予“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并保持荣誉者;
4、在部队服役期间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
(二)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10%的对象:
1、受省政府和国务院部委综合性表彰,授予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和被省委省政府职能部门确认为享受省级劳模待遇的人员;
2、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三、四等奖的主要完成者(课题组前3名);
3、获得省政府(国家部委)科技进步奖或全国性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一等奖励的主要完成者(课题组前3名);
4、被授予“省(国家部委)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并保持荣誉者;
5、在部队服役期间被大军区及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和荣立军以上机关授予的一等功的人员;
6、被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小组和人事部表彰的“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人员;
7、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15年以上的人员。
(三)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5%的对象:
1、获得省(国家部委)科技进步奖或全国性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二、三等奖励的主要完成者(课题组前3名);
2、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职业初中、成建制中、初等成人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龄满30年男教师、教龄满25年的女教师;
3、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以上的人员。
说明:
1、有特殊贡献的工作人员退休后提高退休费标准,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逐级审核申报,我校由省人事厅审核;
2、提高退休费标准的各类人员,提高标准后的基本退休费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本人退休前基本工资的100%;
3、申报提高退休费标准的各类人员,同时具备上述几个条件或因同一贡献按有关规定提高了退休费标准的,在核定提高退休费时,按最高一项的标准审批;
4、获奖或授予称号以后受过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人员不得享受提高退休费标准;已享受提高退休费标准,如受到上述处分者,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取消其提高的退休费标准。